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撤销权及消灭事由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胁迫、欺诈以及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可以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消灭:
1. 超过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权利。
2. 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默示方式表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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