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显失公平及效力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特征是:
1.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
2. 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利益超过法律允许的程度。
3. 受害的一方是因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困境包括经济、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窘迫或急需,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金钱、物资。服务或者劳动。
对方当事人缺乏经验,是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在其自身有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因素,对行为的内容认识不准确。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价格少于其实有价值的一半,或者超出其市场价格一倍的,属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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