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无权代理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本条第二款将无权代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具体规则是:
1.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2.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3.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权益损害,相对人和行为人都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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