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恶意阻止或者恶意促成条件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人为的干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违背了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意义,使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加入了人的意志的因素,而且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因素,因而使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就由一方当事人加以控制,使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发生动摇,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而禁止这种行为。
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法律行为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生效或者解除;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所附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应当按照法律行为原来的约定,确认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不解除。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恶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制裁恶意的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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