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意思表示撤回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后,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或者在意思表示到达的同时到达时,宣告收回发出的意思表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
意思表示撤回权,是缔约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受意思表示人还未曾被赋予承诺的资格,一般不会给表意人造成损害。
法律允许表意人根据市场的变化、需求等各种经济情势,改变发出的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不应当迟于受意思表示人收到意思表示的时间,才不至于使意思表示人的利益受损。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迟于意思表示到达受意思表示人的,不发生意思表示撤回的效力,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受意思表示人取得承诺的资格。
以语言对话形式表现出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是在当面进行订约的磋商,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受意思表示人即刻收到,意思表示是无法撤回的。由他人转达的语言意思表示,应当视为需要通知的形式,是可以被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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