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3 周三

每日一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0210303·图文识法